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第三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2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税领域的有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等5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税领域的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等7项。
专家认为,这充分显示了国务院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坚强决心和巨大勇气,在继续简政放权、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征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财税领域1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
加上此次取消和下放的82项行政审批事项,今年国务院共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1项。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1 700余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两会”上庄重向社会承诺本届政府至少要取消和下放其中的1/3,即567项。截至目前,本届政府开局之年就已经完成改革任务的39%,1年就完成了接近2/5的改革任务。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税领域的包括下列五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上述项目的审批部门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税领域的包括下列七项:原由财政部负责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等3项审批事项将下放至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原由海关总署负责审批的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等2项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直属海关;原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等2项审批事项将下方至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世明表示,相对于取消与下放数量,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更关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即人们常说的“含金量”。前三轮取消和下放,基本上保证了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此次下放的财税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中,宋世明指出,城镇土地税困难减免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含金量”较高。
宋世明表示,评价一个项目是不是“含金量高”,最终应由利益相关者说了算。但从学术上推理,凡是符合下列标准的都属于“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取消、下放项目:
一是,停止政府的微观经济干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释放了企业活力与创造力。(下转A12)
二是,创造了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三是,政府部门从微观事务中解放出来,从事前审批真正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了部门职责体系,提高了政府治理能力。四是,各级政府行政审批权配置更加科学。”宋世明说。
取消和下放反映政府“把不该管的坚决放掉”
宋世明指出,在优化与创新行政审批方式之前,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确哪些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该由本级政府承担,对前者坚决予以取消,对后者则坚决予以下放。
此次财税领域取消或下放的12项行政审批事项反映了这一特点。如“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一项,由于物流企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物流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该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失去了存在的依附主体。因此,这类行政审批事项应该取消。
对于行政审批下放,宋世明还表示,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与基层管理。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际上充实了地方政府事权,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提高审批效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即属于这一情形,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地税,地方税务机关更方便核实“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况,理应由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审批,不必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此次82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包括16项涉及法律的,国务院表示,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如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这一审批事项,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表示,“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经向国审办(中央编办)请示后明确,该项目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真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不仅要取消和下放 更要防止增加不必要的审批项目
宋世明表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的中枢环节。 相对下放,取消是关键。只有将丧失存在价值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才能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功能优势,充分运用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三角形”稳定结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坚决斩断不该伸向市场的“手”,切实保证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与企业活力。
基于同样的认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财会信报》记者表示,政府不仅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把市场的交给市场,更需要防止增加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
“如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这本已经是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本质上是上位法明确了的,国家税务总局仍要审批,这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而是审批国务院。”该人士说。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目前,纳税人需要备案和审批的程序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一个文件就可以确定一个或好几个审批事项,这既有随意性,又加大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不利于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上述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总结和清理相关审批事项,解开既束缚自己,又束缚纳税人的绳子。”
宋世明也表示,下一步改革要摸清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增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透明度。此外,要确保政治与法治的推动力量,全国人大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是确保科学审批与依法审批相统一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