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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至20个省区市
发布日期:2010/6/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133次

    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22日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45.52亿元。随着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以云南为例,据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分析,云南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做好全面准备。据初步测算,云南试点获批后每年的人民币结算规模约为100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使用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币种,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约企业汇兑、结算和套期保值等方面的成本。对于跨境集团客户,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将使企业更灵活高效管理集团资金,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在目前国内银行面临外币资金紧张,短债指标普遍吃紧的情况下,使用人民币结算便利了企业融资。此外,使用人民币结算,无需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无需向海关提交核销单,异地付汇时不再需要备案;出口收汇无需待核查,退税与收款同时进行,申报币种与退税币种一致,减少了原有操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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