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政策,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规范执法行为,保持农业税收收入的正常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7年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农业税收征收中是否按政策规定征税,有无偷税、欠税和抗税情况。 (二)农业税。随意调增税负,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对开荒等减征、免征到期的,是否已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减免是否按政策执行,减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减免税款是否真正落实到纳税单位、农户手中,有无上减下不减、截留挪用情况。 (三)农业特产税。不问税源或税源多少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的情况;擅自降低税率,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征税范围的情况;对规定征税的品目,自行减征、免征、缓征的情况;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流失情况。 (四)耕地占用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批非占耕、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的情况;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擅自或越权减、缓、免的情况;假冒“三资企业”逃避纳税的情况;纳税大户拖欠税款的情况;应征未征的情况。 (五)契税。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扩大征收范围、自行降低税率和计税价格的情况;以启动房地产市场为名,擅自减免税的情况;对“三资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的,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委托房管部门代征的,征收机关有无放任不管的情况。 (六)农业税收的票证管理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了领发、缴销制度,有无用白条或非农业税收票证收税的情况;农业税收完税证是否都填开给了纳税人;用农业税收完税证征收其他费用的情况。 (七)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贪污、挪用的情况;农税征管人员的着装,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无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情况。 (八)农税征管人员,是否依法征税、秉公办事,有无违法乱纪问题,包括截留、挪用、贪污税款;有无帮助纳税人逃税、偷税问题;有无收“人情税”、以权谋私、向纳税人索要财物的问题;对农民和其他纳税人来信来访的查处情况。 二、检查的时限 这次检查的时限为199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征管工作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要以求实自律、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强化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为宗旨。实行自查为主,互查、抽查为辅的方法。 检查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地区从3月中旬开始, 4月底以前结束。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检查的意义、有关规定和政策精神,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自查要严肃认真,讲究实效,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力争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互查、抽查阶段。从5月份开始, 互查先由省内组织实施,再由我局确定一些重点地区相互检查。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人员到有关省区进行重点抽查,监督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工作。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和总结阶段。从6月份开始,7月中旬以前结束。各地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按照农业税收的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同时,做好检查的总结工作,写出专题报告。 四、检查的依据及处理 检查以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法规、条例、政策规定以及各地的有关规定、办法为依据。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应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对能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协助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轻处理;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又不能自查自纠或阻扰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布置下达检查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二)要把这次检查与宣传税法、增强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起来;把检查工作与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征管办法结合起来;促进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这次检查进行考核,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评比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参加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发现问题要科学分析,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要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农税征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开展农业税收检查工作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继续搞好检查工作。 (六)在检查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和上报;要做好检查的数据统计工作; 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务必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附件:1.农业税收检查情况汇总表 2.农业税灾情、社会减免落实情况表 3.耕地占用税检查情况统计表 4.农业特产税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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