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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43号 发文日期:1997-03-26 阅读次数:357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付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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