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03号 发文日期:2000-10-13 阅读次数:236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试点地区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地区,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可从补助粮中先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以不减少当地政府收入来源。
  二、退耕之前的原收益水平,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计算。补助粮食标准(长江上游150公斤,黄河上中游100公斤)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
  三、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四、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
  五、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
  六、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七、本通知自2001年度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那些事儿 [2011-10-31]
关于做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5-06-09]
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2004-10-09]
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4-06]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6-1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