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国家林业局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09号 发文日期:2001-07-30 阅读次数:333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国家林业局松口 保护区可为发展让路 [2011-05-23]
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2006-03-30]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