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精神,现将军队保障性企业中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后的农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5年内继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仍应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要掌握税源情况,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征免界限,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牧业税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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