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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169号 发文日期:2004-10-19 阅读次数:358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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