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73号 发文日期:2003-06-19 阅读次数:156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二)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6-12-05]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04-27]
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5-01-14]
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3-25]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