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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1号 发文日期:2006-01-04 阅读次数:402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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