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泛征求15家省级税务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走出去企业意见,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适用于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取得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公告明确,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参股外国企业信息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未按规定报告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公告以促进税收遵从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兼顾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不同税收风险设置不同信息需求采取不同信息收集手段,税务机关将努力为纳税人报告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受理并依法保密,减少纳税人履行报告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