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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 机动车可异地检验
发布日期:2014/5/19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46次

  小轿车 试行6年内免检
  今天上午,公安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车检改革18项新政》,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今后不得再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
  记者在公布的18项新政中看到,2014年9月1日起,施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其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后,车主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全国统一检验监管软件使用后,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可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
  另据公安部交管局官方微博称,新政还明确,当非运营小轿车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对于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船税证明,则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对于期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则需要进行检验,才可领取检验标志。
  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免检政策。
  机构更规范
  公安家属 不得经营检验机构

  1.质监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
  2.检验机构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及其检验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检验机构要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检,需提交申请表、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9.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车检改革18项新政摘要
  验车更方便 试行机动车跨省异地检验
  10.所有新出厂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其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 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等,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预约不得额外收费
  14.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一次性办结。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监督更全面 推诿、拒绝投诉 质监将重罚
  16.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投诉或异议等,由质监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采取联网监察、明察暗访等,加强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检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依法严处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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