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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行业面临进一步开放压力
发布日期:2014/11/12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152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的几项重要决定中有如下内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并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格依法监管,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背诚信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注税行业的开放,并对注税、注会以及评估等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注税行业开放首当其冲
  据悉,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经济活动日渐活跃。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税务、会计等中介服务的组织制度进行了一些列改革,实行政企分离,使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逐渐成为极具活力的智力型服务业。然而,不同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其中注税行业的开放程度最为滞后。
  据业内专家介绍,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我国各个政府机关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当时税务局也响应号召,成立了税务咨询公司,员工基本上来源于税务局退休的老同志以及部分在职税务干部。但是没有多久,政府机关办企业的各种弊病就逐渐显现了。后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从政府机关分离出去,脱钩改制为私营公司。这样,一些年轻的税务干部就回到了税务机关,而继续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基本上是55岁以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税务干部及已退休人员。在1998年、1999年前后,国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上全部完成改制。
  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注税行业与税务部门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性显然不足。比如,有网友表示,“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国税领导亲戚开的”、“税务局和税务师事务所(协会)是一个利益集团”。虽然真实情况未必如此,但注税行业一直享受着有关部门的特殊“照顾”也是不争的事实。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注册税务师从业资格设定了准入“门槛”,然而该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行政力量强化了行业垄断。该办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曾强调,“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重申,“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事实上,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中便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均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鉴于此,我国税务部门针对注税行业出台的职业资格及行业准入许可被业界认为“法律效力不足”。然而,虽然《行政许可法》颁布多年,但是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困难。例如,虽然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从税务机关脱钩改制已经有很多年,但税务师事务所的员工基本上还是税务局的老同志。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上述税务公告,为税务师事务所划定了一块“法定”业务。
  专家表示,现在已是2014年,当年由税务机关进入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老同志目前年龄都在70岁左右,已面临退休。至此,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等行业控制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了。
  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许可。
  业内认为,一旦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这一要求得到落实,注税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也面临全面放开的压力,这有利于降低相关的就业创业门槛,使得更多的人员或机构参与到此前被“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垄断的业务中来。
  不诚信将被严惩
  此次国务院会议决定的另一亮点是提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惩违背诚信行为。这就对注会、注税和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资本市场的活动中,注会、注税和评估行业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天能科技、新大地、万福生科、绿大地……随着一个个造假事件浮现于公众视野,中介机构也一次次在公众面前被赋予了“造假推手”的角色。
  很早以前,就有专家指出,由于中介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欺诈行为屡屡发生。例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提供资料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为企业提供审验证明;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任意变动评估期,帮助企业逃避国家的检查。
  十多年过去了,情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据财政部近期发布的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然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执行审计准则不到位,执业质量有待提高,比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报告披露不全面;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财政部门共对118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撤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其中对安徽安财会计师事务所和河南濮阳市元正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撤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对175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其中127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55名被暂停执业、2名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也曾指出,其在税务稽查时,会经常审阅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书。而从一些事务所已完成的税务审计中,他依旧查出了涉税问题,有的甚至是大问题。这其中的原因,一部分是业务水平问题,但大部分还是在执业时能否保持独立和公正的问题。所以,对这个行业来说,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要。
  有专家表示,改善注会、注税和评估行业的诚信状况需做好顶层设计。比如,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但中国现有的8 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制。有限的责任,巨大的收益,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纪成本远远小于违纪收益。这进一步刺激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纪行为,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诚信。而在国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实行合伙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是负无限责任的,所以促使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更注意保持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执业水平,提高审计质量,从而更好地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诚信。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表示,严厉惩处中介机构违背诚信的行为也很有必要。只有给予“一次失信,终身禁入”的最严厉惩戒,使中介机构失信付出的代价远高于做假可能获得的收益,才能大幅度减少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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