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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带错上市”各方或被继续追责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768次

  10月21日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对2011年11月23日在创业板上市的海联讯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海联讯上市“重大会计差错”一案的初步处理结果得到公开。公告显示,海联讯、海联讯现任和时任管理层、时任保荐代表人和注册会计师都被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并被交易所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参与投资者维权的多位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被深交所处分或许仅仅是海联讯关联各方受到处罚的开始。
  律师称涉嫌欺诈发行上市
  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21日深交所发布的公告称,根据海联讯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 《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海联讯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经过更正,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万元,调减净利润5946.91万元,调增负债1.47亿元。其中,2011年财务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796万元,调减净利润4357.33万元,调增负债1.47亿元,分别占调整后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11.96%、227.43%和63.91%。公司调整后的201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负债数额分别为3.17亿元、1915.9万元和2.3亿元。而公司2011年财报显示,此三项财务数据分别为3.55亿元、6273万元和8302万元。
  “根据海联讯披露的公告、深交所公告和相关数据来看,海联讯财务问题涉嫌欺诈发行上市”,长期专注于海联讯案投资者赔偿维权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记者表示。
  “深交所是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公开谴责已经是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能给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了。接下来不排除中国证监会和公检法机关等相关机构对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方进行进一步详细调查和处理处罚的可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
  海联讯或逃过退市大劫
  在问题曝光后,海联讯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刊登公告称,将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基金财产赔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财务数据差错而遭受的投资损失。2014年4月30日,海联讯公告称,四位股东将就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更正及调整事项,向公司全体投资者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将依法主动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并通过适时增持股票以及现金补偿应收账款等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此,吴立骏律师向记者解释道,“他们是希望通过主动担责来争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造假上市事件的从轻发落,至少争取能够保住海联讯的上市资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今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退市意见》第五条明确写到: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臧小丽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海联讯是2011年11月上市的,公司被曝出财务问题是2013年4月,而《退市意见》今年11月起才执行,因此可以说海联讯逃过了退市大劫。目前看来,除非海联讯主动退市,但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吴立骏律师也对海联讯是否会退市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是海联讯造假上市时间和 《退市意见》出台时间错开了,二是涉嫌欺诈发行上市具体严重到什么程度才会被强制退市,这方面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
  “如果仅仅一个谴责公告就遗漏掉所有其他问题,这是一种避重就轻。”臧小丽强调道,“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可以因其对投资者作出补偿而减轻,但还有可能追究其刑责。”
  不过,吴立骏律师对海联讯高管是否会被追究刑责给出了不同看法:“如果要定刑责,应该早就确定下来了,不会从去年4月拖到现在。海联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也不一定是公司股东自己主动设立的。”
  资料显示,为海联讯上市提供审计的是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曾经轰动全国的绿大地欺诈上市一案中,绿大地也是由其提供的审计服务,事务所后被证监会取消了证券服务资格,目前该所已解散。
  记者亦曾就海联讯欺诈上市一案的进展和相关情况致电深圳证监局稽查二处。“目前关于海联讯的相关情况我们还在调查之中,结果出来之后我们会向社会公众公告。”深圳证监局一工作人员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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