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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等披露事项
发布日期:2012/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3084次

    财政部昨日(18日)公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等五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披露问题进行明确。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表示,现行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作出规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原来几类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规定今后按照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新准则还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份额等。

    对于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披露问题,财政部表示,现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因此,财政部在现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新准则明确了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并整合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等,包括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

    此外,现有准则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而此次新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既包括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也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其中对于后者,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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