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劳务派遣门槛将提高 同工不同酬明年7月或解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5664次

    “同工不同酬”这一影响面甚大的问题,将有望在明年7月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

    近日,本报从第四届中部人力资本论坛现场获悉,《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将于12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法或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上述草案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行业将有准入门槛”,在论坛现场,国家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透露,自今年7月,上述《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后,“短短一个月,就收到55万条意见,创国内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其中,意见最多的是关于劳务派遣”。

    据其介绍,除“同工不同酬”外,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也备受关注,“《草案》对注册资本要求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明确规定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也将有更为清晰的说明,“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资料显示,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该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后,国内用工市场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等新情况。

    对此,赵国君直言,由于上述条款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做禁止性规定,不少用工单位“钻空子”,利用法条中“一般”这一表述,突破“三性”岗位范围,“于是,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岗位上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

    在此境况下,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突出,“已经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

    事实也正是如此。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 13.1%,总数约为3700万人。

    以湖北为例,去年5月,湖北省人社厅曾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做过专题调研,在被调查的94家单位中,有84家单位通过17家劳务派遣公司共派遣员工1684人,“有的虚假派遣和变相自我派遣,有的将直接临时用工转为劳务派遣工,有的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缴费不到位等”。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王长城表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劳务派遣工没有理由“低人一等”,“本次修订应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王长城还认为,“同工同酬”可以引导企业进行规范竞争,“将企业从依靠压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转向从创新获得增长的驱动力”。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法”领域专家教授、全国境外就业专家顾问组顾问韩智力则指出,在新形势下,企业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创新用工模式,追求效率与和谐并重。

    不过,作为《草案》修改参与者之一,赵国君在论坛现场也坦言,由于《草案》中关于劳务派遣范围修改争议颇大,“最终能否通过二审,目前不好说”。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人社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没问题 [2014-10-27]
人社部副部长:总理已给出养老金并轨时间表 [2014-03-07]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 [2014-02-17]
人社部:正专题研究养老金投资运营 [2013-09-27]
劳务派遣再出新规 同工同酬成难啃骨头 [2013-08-14]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