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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股息所得税被重提 业界认为可“减”难“免”
发布日期:2010/3/1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311次

    一直被业界所诟病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问题,再次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本次“两会”上提了出来。

  根据相关报道,朱从玖在本次“两会”提案中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但也有税法方面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完全取消难度较大。

  现金分红所得税可“减”难“免”

  朱从玖在提案中指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仍存在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情况,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

  具体来讲,一方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分红在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另一方面,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作为财税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朱清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对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他认为,企业在被征缴了25%的所得税后,进行现金分红时,还要对股东再次征税,这实际上就属于重复征税,国外的经验也是这样的。因为尽管被征税的主体不同,但被征收的均属于一个税种,且税源也一致,都是企业利润。

  但完全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可能性还比较小。在朱清看来,目前情况较为复杂,除了上市公司外,非上市公司也在征收分红所得税,并且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已经有了减半的优惠。如果完全免除,就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问题,如非上市公司是否要免除,而股息税被免除了,利息税是否也需要被免除。

  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的话来总结,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董登新也认为,减税和免税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如果适当减税,对各方会是一种激励,但如果完全免除,就是对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主体的不公平了。

  但除了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也是很不公平的。从这一点来看,还应该一视同仁,实行普遍征缴,董登新认为。

  三年来征税累计或近400亿

  据Wind资讯统计,2006年至2008年共计三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显示,上市公司股东累计获得现金分红7579.66亿元。而三年来,包括亏损公司在内,所有上市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24754.88亿元,按此计算,平均股利支付率为31%。

  不考虑上市公司增加因素,无论主板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每年的现金分红金额也在大幅递增。主板上市公司三年累计约为7423.24亿元,2006年到2008年分别为1291.88亿元、2801.30亿元和3330.05亿元。

  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尽管由于规模小、数量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仅为156.42亿元,但其增长速度更快,由2006年的21.68亿元增至2007年的46.27亿元,再到2008年的88.47亿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每年大幅增长的同时,个人投资者和基金获得分红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也水涨船高。如果假设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在A股市场的持股比例为50%,按照10%的税率,则两类投资者在这三年内获得现金分红的同时,缴纳了约380亿元的所得税。

  如果取消分红所得税,这些多出来的资金肯定也会回到市场中来,因此这些可能减免资金的总额多少,将决定这一政策如果推出,对市场利好的程度会有多大,东海证券策略研究员王凡指出。

  这样看来,即使该减免政策能够推出,对市场的正面影响也会比较有限。但王凡也同时认为,朱从玖再次提出该建议,也会让市场对监管层可能出台后续利好措施产生联想,并由此支撑大盘继续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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