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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发布日期:2009/12/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6510次

    扣缴义务人如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相关情况将受处罚

    记者9日获悉,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就个人股权转让的五种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首先,通知要求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对于既不履行扣缴义务,又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其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东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资产评估净值份额;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第三,加强对分期投入获得股权部分转让成本的审核。通知指出,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一般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数额为转让成本,但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成本。

  第四,加强企业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通知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分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种行为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以转让时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确认;如涉及以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支付对价补差的,应以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对价补差之和确认转让收入。

  第五,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继承等特殊关系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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