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税务总局:土地出让契税不得扣除前期开发成本
发布日期:2009/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621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公布了针对北京地税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此外,国税总局在批复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时指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8-03-02]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5-03-31]
个人买卖住房纳税政策梳理 [2013-07-18]
山东省契税征收由3%修改为3%至5% [2013-02-18]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