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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三部门明确医改方向 提诊费降药费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698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日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规定,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专家表示,《意见》旨在明确医药价格改革方向,理顺医疗服务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价值关系,从根本上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的“以药养医”现象,让医院的人力资源的价值能得到公正体现。

  根据《意见》,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指出,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要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意见》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认为,当前医院靠卖药“养活”看病,导致药价过高、乱开药方、医疗机构腐败等现象的存在。《意见》的出台,是针对医院内部的改革。通过明确公共服务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进而争取从根本上解决广大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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