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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企业免税收入范围划定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799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同时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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