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的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做出了新的规定。
问: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为什么需要纳税人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
答:由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公告》,就可判断是否属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审核较为简单,出于方便纳税人、减轻基层工作量的考虑,在2012年元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列入了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范围,由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照目录,减半或不代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施行后,2012年底,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陆续开展了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有效地加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的车主由于减半或不代收车船税,而不是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列的税额缴税,导致不能顺利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和检验。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因此我们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做出了新的规定。
问: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问:为什么对 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在非本省辖市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做出了特殊规定?
答:对由非本省辖市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手续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于纳税人再到异地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需要花费相对较多的人力物力,为方便纳税人,明确由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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