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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发布日期:2012/10/1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8188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计收入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加速折旧规定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五)增加费用扣除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了解政策亮点

  财税[2012]27号通知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连续,相比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要求单独核算

  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要求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享受相应优惠。

  (二)明确减半税率

  对符合定期减半征税的,明确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明确获利年度的最后年度

  符合定期减免税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也就是说,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任意一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当年即为获利年度,如果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则2017年在税收上视同获利年度,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开始计算减免税期。

  (四)企业自行加速折旧

  取消原来加速折旧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实行企业自行加速折旧并明确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含)或3年(含)。

  (五)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六)界定适用范围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六项条件的企业。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七项条件的企业。

  (七)衔接政策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八)凭认定资质享受优惠

  本项税收优惠须经认定后才能享受,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例如某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则该企业2011年度为获利年度。如果该企业2012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该企业从2011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该企业在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比如该企业2012年和2013年两年内未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而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该企业从2013年起可以享受剩余的优惠期;如果该企业符合“免二减三”规定,则该企业2011年和2012年为两年免税期,2013年为第一年减半期;如果该企业符合“免五减五”规定,则该企业2011年和2012年为两年免税期,2013年为第三年免税期。

  强化税务管理 认定标准从严

  1.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2.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3.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偷、骗税等四项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认定标准更严。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税[2012]27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相比,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上更加严格。比如,对软件产品收入的要求,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而财税[2012]27号文件要求,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标准提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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