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废止)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废止)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一、二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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