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62号 发文日期:2018-06-01 阅读次数:537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8-05-25]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12-25]
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2017-09-19]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2017-08-22]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04-26]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