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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80号 发文日期:2016-07-13 阅读次数:540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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