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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81号 发文日期:2016-07-25 阅读次数:505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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