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16〕48号 发文日期:2016-09-30 阅读次数:541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2020-05-15]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05-02]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4-28]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27]
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 [2020-04-24]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