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5〕17号 发文日期:2015-01-21 阅读次数:703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申请增值税退(免)税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申请退(免)税清单传递给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申请单所列内容就建设物资、自用设备等合理数量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上述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A版的通知 [2020-01-21]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2019-03-21]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2019-03-14]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03-14]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2018-12-2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