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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1号 发文日期:2013-04-02 阅读次数:360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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