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方便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即办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2年12月1日起启用冠有各级税务机关名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新的业务专用章适用于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税务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各种税务事项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文书,包括纳税申报、涉税证明、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各种税务事项申请文书。同时还包括税务事项经审核、审批、批复后发还给纳税人或由税务机关归档保存的各种对外或内部税务(管理)文书。 各地原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明确发文规定的各类印章,仍保留现行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这些印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征税专用章、退税专用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契税专用章。其他各类名目的业务专用章一律同时废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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