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申报问题 既有销售货物和劳务,又有应税服务(以下简称混营)小规模纳税人(含网上申报),在代开发票预录入时,应该根据发票项目内容正确地选择“发票用途”(即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代开发票时选择的“发票用途”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第2栏 “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纳税人通过申请代开发票记录仍无法清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查询。 二、免税服务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等属于增值税免税应税服务,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 如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放弃免税权(必须放弃所有免税项目的免税权),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免税优惠,放弃免税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对2012年11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属于免税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已经申请代开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无法追回的,已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从事国际货物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对2012年11月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纳税人,不适用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对已按免税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将已开具发票追回,凡无法追回的(第四联除外),不得冲红或作废。对已追回后(第四联除外)重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已将原免税发票购付汇联(第四联)提交银行而无法收回的,不得将重新开具发票的第四联重复作购付汇用。 四、差额征收纳税人应注意事项 实行差额征收的纳税人,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因清单要求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差额费用单据逐一填写,经常发生小额差额费用并取得结算单据的纳税人填报工作量较大。建议尽量采用汇总结算、汇总开票的方式,减少填报工作量。 五、《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对照的营业税税目及适用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详细对应情况参考《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参考表》(详见附件) 六、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为缓解申报压力,营改增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暂不需提供应税服务扣除凭证复印件,但扣除凭证原件应按规定保管备查。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提交如下申报资料,并将“必报资料”2至9按顺序整理装订: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外贸企业专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8、《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明细表》; 9、《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兼营特定行业的,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1号)要求附报特定行业资料。 (三)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交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并将“必报资料”2—4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及《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及清单。 4、《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特定业务附报资料: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列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七、窗口申报注意事项 到办税大厅窗口申报的纳税人,应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1、检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2、对有关政策和申报表填写不熟悉的纳税人,申报前应主动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以缩短排队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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