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