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2012年9月1日后,纳税人已领购尚未开具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可继续开具至使用完毕。之后,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