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