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2月13日到期。
2011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2月13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