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级地震,严重危及受灾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部署。为了确保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的迅速恢复以及各项金融服务的及时提供,银监会系统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金融服务与支持。现就做好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当前地震灾害对于经济金融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效、有序全面推进抗震救灾工作。尤其是灾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投入抗震救灾斗争,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自身各项工作,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特别是对震中地区银行业网点开业情况和资金供应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反馈。
二、采取措施,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克服一切困难,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网点尽量做到保开门、保营业、保供应、保服务,巩固现有的服务网点,千方百计增加新的服务网点,切实满足灾区居民和企业的日常金融需求。青海银监局应指导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帮助玉树灾区农村信用社协调相关扶持政策,并减免有关费用。认真落实灾害有关应急预案,确保灾区群众不因存款凭证丢失、受损而无法及时办理金融业务,并通过布告通知晓谕公众,稳定人心,确保人民群众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要协调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包括盗抢在内的各类风险。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要求,除确有需要外,各单位近期原则上暂不要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并通知本单位工作人员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救灾,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统筹安排。
三、建立专款汇兑快速通道,免除救灾专用账户捐款跨行转账手续费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救援组织已通过各类媒体公布其救灾捐款专用账号、开户银行和联系电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建立专款汇兑快速通道,对广大群众向玉树地区救灾捐款专用账号转账免除跨行转账手续费,并按有关规定免收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同时注意仔细核实救灾捐款专用账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群众资金安全。
四、灵活调整信贷政策,有效增加信贷投放
比照汶川地震实行灵活的信贷管理政策,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企业和个人贷款,在2011年6月末以前,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于企业客户,可适当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1年底。在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主动深入灾区,实地走访农户和企业,结合地方政府重建工作规划,准确把握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包括小企业)、支柱产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到应贷尽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启抗震救灾绿色通道,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缩短授信审批环节,力争信贷资金早投入、早使用、早见效。同时,青海银监局要组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房重建贷款需求进行调查摸底,采取多种贷款方式,通过小额信用贷款、信用保证、农户联保和担保等形式,做好农房重建贷款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特困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农户、“三孤”和“五保户”等的农房重建贷款工作,为灾区农户提供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物质基础。
五、及时开展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
相关银监局要切实树立抗震救灾工作的大局意识,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区新设机构和迁建机构的需求状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增强灾后重建工作的金融服务功能。同时,要切实提高准入审批效率,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属地监管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开展远程办公,节约时间,节约费用,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因灾需迁址办公的,要积极响应,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帮助尽快迁址营业。对灾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稳妥推进。
六、正面引导,为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不传谣、不信谣,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群众对抗震救灾的信心,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打好抗震救灾这场硬仗,取得最终胜利。
七、加强值班,确保情况上传下达和政令畅通
相关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单位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工作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天一报的要求,及时报告灾情及最新动态,对重要情况要即发即报,防止漏报和延误。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