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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10]144号 发文日期:2010-04-08 阅读次数:462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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