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674号 发文日期:2009-12-02 阅读次数:381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而是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当年共预征企业所得税款152132157.6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二、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