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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保监发[2010]107号 发文日期:2010-12-23 阅读次数:3019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公司职责,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相关报表。
  十、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基本情况
  2、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3、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基本情况
  4、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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