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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10]90号 发文日期:2010-11-08 阅读次数:14056次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拙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钓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俏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二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慕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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