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应对当前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审计风险,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指导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有关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委派及考核制度,以保证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应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的制度选拔确定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http://assdata.csrc.gov.cn)的注册会计师人员信息中,明确标示是否具有签署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的资格。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上述相关制度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上报证监会会计部。中国证监会今后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所报名单,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和审计业务质量时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