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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190号 发文日期:2009-03-31 阅读次数:361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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