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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26号 发文日期:2009-03-12 阅读次数:485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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