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业务状况,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分红保险业务在《精算报告》中的填报要求,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的编报规则和相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成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的填报工作。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中有关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编报规则和相关报表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