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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152号 发文日期:2007-12-07 阅读次数:297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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