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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 发文日期:2009-11-20 阅读次数:1993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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