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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77号 发文日期:2008-06-03 阅读次数:425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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