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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发文日期:2008-04-09 阅读次数:3066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为什么出台《管理办法》?

  答: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制定并发布《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它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场外市场的发展模式,着重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在推动产品创新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人民银行强调要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职能监管与市场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目前,交易商协会已具备了组织市场成员开发产品、强化市场自律管理的基本条件,人民银行着手把市场自律的职能逐步移交给交易商协会,今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银行间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广泛汲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智慧,在推动产品创新和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行使自律管理的职能。

  因此,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着重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强调交易商协会要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

  问:200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扩大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与《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有什么关系?

  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结构不平衡,直接融资不发达,企业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了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以期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截至2007年末,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已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为3203亿元。这说明短期融资券是深受市场欢迎的一支融资产品。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机构投资者自担风险,注重培育和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这些实践探索,客观上也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创造了条件。可以说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展为推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奠定了基础。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管理办法》涵盖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内容。因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
  
  问:请问该《管理办法》的要点是什么?

  首先,《管理办法》区分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规定,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将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

  第三,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创新,改变政府创新产品并管理产品的模式。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主导创新有一定的必要性,但长远来看,必须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市场参与主体的主动创新才能够充分反映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才是市场发展的客观基础。《管理办法》提炼了创新产品的共性,确立了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责,为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了制度框架。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第四,强调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这种制度安排将原来因市场自律组织缺位而由人民银行承担的自律管理职能交给了交易商协会,使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对市场依法监管,深入研究市场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市场发展规划,把握市场发展的节奏和方向。

  问:发展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企业融资包括贷款、票据及债券等多种形式。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资产负债合理匹配为原则自主选择债务融资工具。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负债仍以贷款为主,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偏低,这种负债结构使潜在的信用风险仍集中在银行体系。所以,“国九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七大都强调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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