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度以下
镏出物体积百分
比小于20%,550度
以下镏出物体积
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